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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湖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
来源:湖南师范大学 2011-5-23 16:49:41 【字体:小 大】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,维护考生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全称为湖南师范大学,学校国标代码为10542,英文校名为“Hunan Normal University”。

第三条 我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—— 湖南省省会长沙市,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36号,分本部、桃花坪、南院、咸嘉湖、张公岭、马坡岭6个校区。

第四条 我校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,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,拥有哲、经、法、教、文、史、理、工、农、医、管等11个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师范大学,是国家 “211工程”重点建设的大学。我校凭借雄厚的师资力量,坚实的科研基础以及独特的专业优势,培养各类高级人才,具有学士、硕士、博士学位授予权和博士后流动站。本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湖南师范大学,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。

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透明、择优录取”的原则。

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新闻媒体、考生、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

第七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,执行学校党委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,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,领导、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,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
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,其主要职责是:

1、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党委制定的招生政策、规定;

2、组织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;

3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,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;

4、实事求是的开展招生宣传工作;

5、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,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;

6、负责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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